近日浏阳市安委办曝光4起燃气行业违法典型案例通过“查处一起、警示一批、教育一片”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案例一:
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基本案情:2023年6月23日,浏阳市集里街道庆泰南路某餐饮门店,在正常营业情况下,后厨使用管道天然气,未按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对某餐饮店作出罚款人民币0.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运输液化石油气气瓶车辆不符合相关规定
基本案情:2023年6月29日,浏阳市太平桥镇太平液化气有限公司某供应点使用一辆牌照为“湘ALXXXX”五菱牌轻型栏板货车运输液化气钢瓶,该车装载12个12公斤液化石油气瓶,实瓶2瓶、空瓶10瓶,共计24公斤液化石油气,违反《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供应点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和防止损害城市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基本案情:2023年6月14日,某施工单位在复兴南路125号前绿化带施工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挖掘施工,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未办理城市绿化临时占用、挖掘许可证。2023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燃气管道随意裸露在外,周围无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存在安全隐患,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和《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和《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浏阳市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2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基本案情:2023年7月3日,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陶某进行燃气安全隐患检查时发现,陶某在浏阳市澄潭江镇某房屋内存储瓶装燃气10瓶,共计120公斤。该房屋不具备通风和防火的条件,为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燃气储存场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将瓶装燃气转移至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2023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其大厅内仍有瓶装燃气9瓶,共计108公斤,未按整改要求转移至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处罚情况: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陶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一篇:让消费更透明更安心
近日浏阳市安委办曝光4起燃气行业违法典型案例通过“查处一起、警示一批、教育一片”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案例一:
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基本案情:2023年6月23日,浏阳市集里街道庆泰南路某餐饮门店,在正常营业情况下,后厨使用管道天然气,未按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对某餐饮店作出罚款人民币0.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运输液化石油气气瓶车辆不符合相关规定
基本案情:2023年6月29日,浏阳市太平桥镇太平液化气有限公司某供应点使用一辆牌照为“湘ALXXXX”五菱牌轻型栏板货车运输液化气钢瓶,该车装载12个12公斤液化石油气瓶,实瓶2瓶、空瓶10瓶,共计24公斤液化石油气,违反《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供应点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和防止损害城市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基本案情:2023年6月14日,某施工单位在复兴南路125号前绿化带施工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挖掘施工,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未办理城市绿化临时占用、挖掘许可证。2023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燃气管道随意裸露在外,周围无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存在安全隐患,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和《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和《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浏阳市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2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基本案情:2023年7月3日,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陶某进行燃气安全隐患检查时发现,陶某在浏阳市澄潭江镇某房屋内存储瓶装燃气10瓶,共计120公斤。该房屋不具备通风和防火的条件,为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燃气储存场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将瓶装燃气转移至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2023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其大厅内仍有瓶装燃气9瓶,共计108公斤,未按整改要求转移至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处罚情况: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陶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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